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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王定邦局长答记者问

2016年04月20日 11:15  点击:[ ]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定邦就《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者:王局长您好,商事制度改革影响深远,为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重要作用。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我们注意到近期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请问我省出台此《实施意见》的意义、目的是什么?

王定邦:我省的商事制度改革是自2014年初开始的,前一阶段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在放宽市场准入上,随着“宽进”改革措施的到位,企业数量在大幅增加的同时,企业的经营空间越来越大,活动范围越来越广,自主性越来越强,经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下一步的改革就要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下功夫,“宽进”后能否做到“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我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王定邦:我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目标总结起来就是“三个转变”。即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的基础上,推进行政执法机关监管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由政府单一监管为主向社会共治为主转变。通过这三个转变,着力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规范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这个目标得到实现呢?

王定邦:为保证实现总体目标,《实施意见》为此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职责法定,依法监管。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监管理念,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明确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切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二是坚持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同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三是坚持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您刚才提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

王定邦:“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是职责法定精神的核心体现,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相一致。“谁审批、谁监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谁主管、谁监管”是指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先照后证”改革后,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均负有监管职责。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来说,例如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不需要取得审批文件、证件,但又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者:您所说的“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

王定邦:各执法部门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4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的各项联合惩戒措施,对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对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是如何安排部署的?

王定邦:《实施意见》中按照“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的原则,从推动市场主体自治、畅通投诉渠道、促进行业自律、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具体要求。

者:我们如何确保协同监管不会出现“死角”呢?

王定邦:《实施意见》中也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双告知”职责。具体措施是:一是先告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有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事项的,应当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将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目前还不能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化方式告知的情况下,所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除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外,也要通过纸质文书或电子邮件告知同级审批部门。特别要强调一下,“双告知”机制既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向申请人宣传改革精神,做好前端引导服务的积极作为,也是积极协助审批部门推进改革,实现与审批部门工作有序衔接的重要举措。

者:您所说的这几个要点都必须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通力协作甚至全社会的参与,我们靠什么方式来确保这种协作机制的有效实现?

王定邦:这就要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依托互联网和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基于省工商局现有的信息化资源,在省级层面建设和完善“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即改造并完善青海工商大数据中心,改造并完善面向全社会的青海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和建设面向行政部门的青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系统平台。通过横向(互联网)、纵向(工商业务专网)网络的互联互通,为全省联网单位提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将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获得荣誉信息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协同监管的信息化支撑。

者:《实施意见》中对这个信息归集系统的建设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王定邦:《实施意见》中指出,构建全省统一的信息归集共享系统方面,重点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部门信息归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申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的“黑名单”信息通过信息归集共享系统完整归集在企业名下。二是信息统一公示。加快“全国一张网”建设,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青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三是信息互联共享。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开放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有效实现各类信息的互联共享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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